一、不服检察院复查决定书怎么处理
可以向最高检申诉或有新证据情况下再向省检察院申诉。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刑事案件申诉复查的条件
1、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的;
2、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
3、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检察长交办的。
规定指出,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是否有错误可能,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是否有错误;
(2)申诉人是否提出了可能改变原处理结论的新的事实或者证据;
(3)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4)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存在矛盾或者可能是非法证据;
(5)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6)处理是否适当;
(7)是否存在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形;
(8)办案人员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9)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是否存在其他错误。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明确指出,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不再立案复查,但是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根据相关的规定,有关机关对公民提交的申诉作出相关的答复以后,当事人如果对该申诉的答复仍然是不服的情况下,是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对前一个机关的答复进行重新审查的要求的,这个就是属于申诉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