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业军人企业破产如何安置? 破产企业的退转军人的安置

法律专题2023-10-18 07:35:14未知

转业军人企业破产如何安置? 破产企业的退转军人的安置

一、转业军人企业破产如何安置?

按照相关规定,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保障第一次就业安置。军人退伍因为单位效益不好而造成下岗失业的,对于这类人员没有其他的规定可以安排在就业,也就是说目前国家没有相关政策。

二、企业破产的判定与构成有哪些条件?

1、构成要件

不能清偿(或支付不能):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债务已到清偿期;是金钱或可以金钱评价的债务;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偿还.

债务超过(或资不抵债):负债超过实有资产;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债务不论是否到期。

停止支付:是债务人依主观意志作出的外部行为,非财产客观状况;包括明示、默示等各种行为;对到期的金钱债务停止制度;持续一定期间

2、特点

(1)它必须是实际存在的事实状态。

(2)它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状态。作为破产原因的法律事实,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复合的。

3、复合规定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无力偿债,国际上也称作“非流动性”,又称“现金流标准”,其含义是“债务人已全面停止偿付到期债务,而且没有充足的现金流量偿付正常营业过程中到期的现有债务”。无力偿债的认定,不以债权人已经提出清偿请求为必要条件。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又称“资不抵债”,国际上称作“资产负债表标准”,主要是指企业法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全部资产之和小于其对外的全部债务。这一标准的依据是:资不抵债即表明遇到财务困难。但是,由于这一标准依赖于受债务人控制的资料,因此,采用资产负债表标准有一定的局限性。

在能够证明企业同时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时,企业有充分理由适用破产程序。此时,如果企业管理层既不申请破产,又不采取积极措施对企业实施拯救,造成企业财产流失,甚至实施导致企业责任财产减少的资产处分或个别清偿的行为,致使债权人权益受损,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单一规定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以“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替代“资不抵债”作为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列的条件,是对后者的一个限定。根据这一限定,一时不能支付但仍有偿付能力的企业不适用破产程序。

本项标准代表了指导思想,即鼓励适用破产程序,特别是再建型的破产程序(重整、和解),以积极清理债务,避免社会中大量的债务积淀和资产闲置,并减少企业长期困境下的道德风险以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外,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其破产重整或者清算。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这些也属于单一规定。

因此,对于转业军人的企业破产,国家是一视同仁的,只要转业军人的企业可以申请破产,也就表明该企业不能再清偿,或者债务超过了有的资产,就算是转业军人,他的破产也一定要满足这些破产的构成要件和存在事实的特点。所以一旦破产之后,就尽快另谋出路,但国家是不包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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