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楼水管凌晨被人砸破》,来自楚天都市报的这则新闻再度将我们的视线引向“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套路上来。
逼迁的招数无疑是层出不穷的,倘若不从根本上改变征收领域的法治环境,只会是按下葫芦浮起瓢,被征收人完全是防不胜防。
那么,对于这类情形,被征收人究竟该如何有效应对呢?
逼迁行为,明令禁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需要指出的是,该条款中的“等”字即意味着其涵盖了任何形式的暴力、威胁、违法手段,条文中所列举的一些情形只是最为常见的代表性情况,在此之外的各种“新发明”,同样违法,同样被严格禁止。
《条例》第31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这也就解释了确定违法行为人的重要意义。
只有明确了搞破坏的违法行为人,上述条款才能派上用场,发挥作用。
据报道本案中被征收人已经报警,这是十分正确的应对。
坚决及时应对,势在必行!上述规定虽然明晰,但却属于“马后炮”性质,无法在事发时发挥太多作用。
那么面对这样的“下三滥”逼迁手段,被征收人究竟该如何去做呢?难道就只能被迫搬离家园了么?我们有以下3点建议供大家参考:
其一,在破坏发生前,要有防范意识和准备。
譬如对所居住房屋的关键部位加装摄像头、报警器,在破坏发生时第一时间获知,第一时间取证。
此类逼迁举动存在已不是一天两天了,被征收人一定要客观理性的接受这一局面,居安思危,做好应对准备。
其二,在破坏发生时,要果断露面进行制止。
露面与不露面,就心理层面而言是有很大差异的。
破坏者在实施的是违法行为,那么任何公民都有权与之进行斗争,而不是只能当缩头乌龟躲起来。
及时挺身而出,捍卫的自身的权益,保护的大家的财产权,破坏者往往外强中干、欺软怕硬,被征收人就有望将损失尽量控制在一个能够修补、接受的范围内。
本案中,被征收人深夜听到了搞破坏的动静,却在第二天清晨才出门查看情况,致使在若干小时内水流对房屋造成了实质性损坏,也不利于警方介入后侦破案件。
其三,非迫不得已,不要轻易放弃维权。
“正中下怀”式的搬离正是违法行为人所期望的。
倘若被征收人很轻易的就因逼迁行为而选择退让,那么就只会让违法行为人的类似行径变本加厉。
而倘若被征收人具有足够坚定的维权信念与决心,能够在损害发生后及时进行必要止损,保留房屋的居住、生活功能,继续坚持依法维权,那么违法行为人也一定会受到影响,逐步放弃违法逼迁行为或降低其破坏行为的频率、程度。
在这样一个此消彼长的过程中,被征收人的表现如何,意志如何,是维权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所在。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违法逼迁在整个维权全局中只是个“小角色”,而并非矛盾纠纷的核心。
就后续的法律程序而言,这类事情将成为被征收人维权的重要抓手,有望为搭建协商、谈判平台创造条件。
故此,扛过最艰难、黑暗的夜晚,公平、正义的光明很可能就为期不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