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的戴先生在无锡市新吴区拥有一处合法房屋居住并使用至今,该房屋已纳入拆迁范围,因双方认可的补偿标准差距过大,一直未能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020年12月21日,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作出《危险房屋拆除通知书》,告知戴先生其所居住的房屋经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监测鉴定,认定房屋因地基沉降、墙体开裂等原因属于D级危房,要求戴先生3日内搬出,即将对危房实施拆除。在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王律师的帮助下,戴先生向江苏省无锡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街道办作出的《危险房屋拆除通知书》。
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戴先生
委托代理律师:王xx,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街道办
诉讼要点:
被告是否有权作出《危险房屋拆除通知书》
律师解析:
王xx律师认为,被告无权作出《危险房屋拆除通知书》,其程序及实体均违法。依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遭受地面沉陷、地震、台风、洪水等重大自然灾害而损坏,需继续使用的,应当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鉴定申请。而本案中,被告并非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无自行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发出危险房屋拆除通知书的职权,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法院判决:
确认被告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的危险房屋拆除通知书无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律师点评:
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被判决无效在情理之中,在维权进程中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而被告所实施的“强拆危房”戏码的背后,才是本案的重点所在。
戴先生的房屋位于征收拆迁规划区域内,因补偿数额过低,一直未能与拆迁方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故一直未交出房屋,居住并使用至今。而被告通过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做出《危险房屋拆除通知书》的方式想要迅速拆除房屋,其真正目的是“以拆代征”,并规避征收拆迁的合法程序。
对于征收拆迁类案件,大家一定要把握最关键的一点:房在,一切都有的谈。只要房屋被拆除,拆迁方的工作此后就再无任何阻碍,建设工程也会按部就班的推进。也就是说,只要房子被拆,被拆迁人也就失去了最重要的谈判筹码。根据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以往代理案件的经验来看,房屋被拆除后再进行拆迁维权,通常都会经历十分漫长的诉讼过程,三年、五年都十分常见。而房屋未被强拆的拆迁维权案件,房屋便是最好的谈判筹码,在拆迁规划期限后期,拆迁方都会面临巨大的上级压力,而此时进行补偿数额的谈判,此时的补偿标准便会逐步提高。
没有一个诉讼是简单的。庭审是一个律师综合能力的集中运用,而更重要的,是专业的拆迁律师对案件整体情况的综合把控。许多老百姓总想搞清楚违法点和证据,打算用证据自行去回击拆迁方,想用几个法律规定将拆迁方顶回去。而最重要的案件整体把控及谈判筹码,则是最难发现以及把控的。若是错失了维权的时机再找律师挽回是很难的。所以对于拆迁维权案子,还是要尽可能委托专业律师代理,这样不管什么诉讼结果,律师都能让老百姓的权利在最大限度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