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著作权侵权和解协议注意事项有哪些
1、 双方签订和解协议时表明就著作权侵权一事达成和解。
2、 应当注明侵权者停止侵权行为,不再非法使用作品。
3、 应当注明侵权者需要向著作权支付经济赔偿,包括赔偿的具体金额、打款的方式。
4、 应当注明著作人在收到赔偿金之日起到人民法院撤诉,双方就作品侵权一事不再有任何纠纷。
二、著作权侵权种类
1、 直接侵权。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以任何方式复制、出版、发行、改编、翻译、广播、表演、展出、摄制电影等行为,均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侵权。这种侵权行为是主要打击的对象。
2、 间接侵权。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公民侵权行为的继续,从而构成间接侵权;或某人须对公民的行为负一定责任,而他自己并没有直接从事任何侵权的行为。
3、违约侵权。这种侵权行为主要发生在著作权转让及著作权许可活动中,如著作权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超出转让协议或许可协议的约定使用著作权。这种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这种情况在计算机软件转让与许可使用中发生比较多。
4、部分侵权。侵权行为人不是全部复制、改编、翻译或以其他方式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公民的作品,而是部分侵权使用公民的作品。
部分侵权行为发生最为广泛,现实生活中书商编辑大型工具书基本上用的就是这种方法,从各种书籍上大幅摘抄,编辑成工具书。由于部分侵权行为处于侵权与“合理使用”的模糊边际,很容易被人恶意利用,在诉讼实务中要认定是否是侵权行为有一定的难度。
三、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构成有那几部分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侵害公民著作权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侵害公民著作权的行为造成了著作权人的损害后果。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侵害了公民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民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公民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如果受害人的著作权被侵害,与侵害人的侵害无关,或者侵害人尽管实施了侵害行为,但没有给公民著作权造成损害,则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人未经过著作人的同意,复制、抄袭作品,都是直接或间接侵害了当事人的著作权,侵权人应当承担法律后果,双方就侵权一事可以达成和解协议,签订协议应当注意写明赔偿的具体事宜,著作权人可以在签订协议后到法院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