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行刑法对信息披露违规罪立案是怎么规定的?
《刑法》中没有信息披露违规罪,违规披露相关信息的,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定罪,立案标准是:
(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六)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七)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八)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九)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证据规则有哪些要求?
1、 必须具有证明侵犯国家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侵犯股东或其他相关人利益的复杂客体的形态证据;
2、 必须具有证明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的形态证据;
3、 必须具有证明是负有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特殊主体的形态证据;
4、 必须具有证明由主观故意构成的形态证据。
在我国,对于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或者企业来讲违规披露或者不披露重要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都会被判刑,但是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判刑标准也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给股东、债权人以及市场交易造成的后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