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犯罪是否都有未遂犯?
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会有犯罪未遂的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一般来说,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只存在直接故意的犯罪之中,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是不存在未完成形态的因此,并不是所有犯罪行为都有犯罪未遂综上所述,不是所有犯罪都有未遂比如过失杀人、行为犯罪中的强奸行为等等这些行为都不存在犯罪未遂。
二、犯罪未遂怎么认定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1.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就是说行为人已经开始实行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如行为人已经将毒物投向公众饮水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主要区别。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表明行为人已经从犯罪预备阶段进入实行阶段,即行为人从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进入了开始完成犯罪故意的阶段,其犯罪意图已经通过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开始体现出来,其本身能够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没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出现,而让它无阻碍地发展下去,该种犯罪行为就会完成。
2.犯罪未得逞。就是说行为人没有完成某一具体的犯罪行为。犯罪未得逞,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主要区别。但犯罪未得逞,并不等于没有发生任何危害结果,而是犯罪特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如故意杀人而未能将人杀死,只是致人重伤,这就属于杀人未遂,而不是杀人既遂。
犯罪既遂三种情况:一是犯罪分子所追求的损害结果已经发生,如杀人罪的既遂,必须有被害者死亡的结果;二是犯罪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如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只要造成了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状态的,就构成犯罪既遂;三是不要求发生实际损害结果,只要完成了法定的犯罪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如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罪,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罪,只要实施了法定的危害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就是说犯罪分子之所以未能达到预期的危害结果,并非由于犯罪分子不愿让危害结果发生,而是不能或者不敢把犯罪进行下去,使犯罪未完成。这里说的“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不以犯罪分子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原因,它既包括外界的客观原因,如被害人的反抗、第三人的阻止、自然力的障碍、客观情况的变化等,也包括犯罪分子本人的原因,如对自己实施犯罪的能力、方法、手段估计不足,对事实判断错误等。犯罪未得逞是违背犯罪分子意志的。犯罪未得逞是否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区别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关键。
犯罪未遂不是说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存在的,需要按照实际的情况进行认定,犯罪未遂构成的条件包括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是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既遂是犯罪分子所追求的损害结果已经发生,造成了发生某种危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