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规定童工受伤属于工伤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由于童工不算是劳动者,所以雇用童工发生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工伤,由雇用单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十条 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二、非法雇佣童工会有怎样的处罚
(一)包括非法雇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充当中间介绍人的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为童工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以及拒不改正的童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等都会被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分或罚款的处罚;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户,甚至会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介绍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用工的执业机构会被取消职业介绍资格;
(二)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非法雇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把童工送返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完全由该单位或个人承担;
(三)童工在被送返之前生病甚至伤残的,由非法雇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全部的治疗和生活费用。
进行伤残鉴定后,非法雇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据伤残程度给付相应的伤残抚恤费;
造成童工死亡的,非法雇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给付经济赔偿及丧葬费。
对造成童工的伤亡有过错的单位和个人,会被劳动行政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拐骗、虐待、强令童工冒险作业造成伤残、死亡事故的,以及对童工人身健康造成其他伤害的,公安机关对单位和个人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
(五)非法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危重劳动指的是,超强度的体力劳动,高空作业,井下 作业,工作环境具有易燃易爆炸、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的劳动。
用人单位雇佣了童工,并且造成了童工受伤的情况下,那么用人单位就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而赔偿的金额需要按照人身损害的相关规定来进行赔偿,至少需要赔偿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以及必要的营养费用等等相关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