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鉴定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中断?
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是强行性规定,目的是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其起算、中止、中断、延长必须依法进行。当事人申请法院鉴定的行为,不引起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
第一,当事人申请法院鉴定,不对诉讼时效的起算产生影响。诉讼时效的起算只有一种情形,即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第二,当事人申请法院鉴定,不是法定诉讼时效中止事由。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理由是当事人因故不能行使其请求权,而鉴定结论有无,是否进行鉴定,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不构成障碍,因为当事人即使是在起诉后,也可申请鉴定。
第三,当事人申请法院鉴定,不是法定诉讼时效中断事由。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情形有三种,即:起诉;债权人向债务人或债务人的代理人、财产代管人及债务担保人提出履行义务要求;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第四,当事人申请法院鉴定,不应成为诉讼时效延长的正当理由。首先们必须明确鉴定结论是法定的证据之一,其存在与否并不影响权利人行使其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其次,鉴定不通过法院也可以进行;再次,鉴定在诉前、诉中、诉后的任何时候都可作出。所以,当事人申请法院鉴定,不属于“特殊情形”,不是诉讼时效延长的正当理由,如将申请法院鉴定确定为“特殊情形”,那么其他机关鉴定,也均应定为“特殊情形”,则会引起诉讼紊乱。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提起诉讼。提起诉讼是指通过司法程序行使请求权。这里的“诉讼”应作广义解释。既包括民事诉讼法上一切权利主张形式,如起诉、应诉、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申请支付令、申报破产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等。还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提起的权利主张,如提请仲裁、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提出商标异议或争议,等等。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的,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这是指权利人在诉讼程序以外做出请求履行的主张。这种主张在客观上改变了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权利人除向义务人直接提出请求外,权利人向债务人的担保人、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也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义务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向权利人做出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作为权利人信赖这种表示而不行使请求权,不能说是怠于行使权利,因此也应当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同意履行义务的表示方式除了书面或者能够证明的口头方式以外,债务人向债权人要求延期支付、对债务履行提供担保、部分履行、支付利息等属于同意履行义务的方式。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提起诉讼或仲裁、权利人主张权利、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提起诉讼或仲裁,此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在民事案件的处理中,无法保护自己的权益的,是可以及时的聘请专业的律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