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必须具备主体要件、程序要件、时间要件、管辖要件、实体要件、结果要件。
1、主体要件: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限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程序要件: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第三人未能参加诉讼不是由于其自身的过错造成,而是由其他客观事由造成,因此,该第三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系因第三人的过错未能参加诉讼,视为其行使处分权的结果,依法不能提起撤销之诉;
3、时间要件: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该六个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对于是否超过六个月,第三人在提起撤销之诉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没有证据材料的,也应当作出说明;
4、管辖法院:第三人应当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因此,第三人撤销之诉不适用民事案件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
5、实体要件: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内容错误,仅限于实体处理内容,主要是因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导致的实体处理错误;
6、结果要件: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内容损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权益。因法律概念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等特点,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使用了“民事权益”的概念,所以,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民事权益应当与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所指的民事权益的范围一致。
综合上面所说的,第三人撤销诉讼是可以实施的行为,但前提也需要确定是此案件的判决结果伤害到了自己的利益,而且也不能归责于是自己的事由而未能参加诉讼的,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就可以保障到自己的申请可以获得法院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