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害名誉权和不正当竞争的区别是什么?
1、权利主体不同
名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的民事主体,任何自然人、法人都享有名誉权,具有普遍性。而荣誉权的主体则不是所有的民事主体,而是依据是否获得荣誉的事实而定,因而有的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有的则不享有,它具有专属性。
2、取得和丧失权利的方式不同
公民自从出生时起、法人自其成立时起就开始对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而荣誉权并不是公民一出生便能享有的权利,而必须是有了突出贡献被有关组织授予某种称号以后才能产生的一项权利。如果公民的荣誉称号被合法取消或剥夺,其荣誉权也就丧失了,但名誉权不会丧失。需要说明的是,公民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并不一定随着公民的死亡而必然丧失。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死者名誉权是可以得到保护的。
侵害名誉权和不正当竞争的区别主要在表现形式上,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可能存在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也可能是侵害他人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认定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还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看侵权人是否为了同时推销自己的产品,有针对性地损害他人的产品声誉。另外,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选择以何种侵权行为起诉,法院应按受害人的选择来确定案由和适用法律。
二、侵犯名誉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一)民事责任调整法律不同
不正当竞争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调整;名誉权是由《民法典》所规定。
(二)侵害主体不同
商业诋毁:商业诋毁侵权主体须为经营者,且与被侵害方在商业活动中具有竞争关系;名誉权侵权:一般侵权主体,无身份限制。
(三)侵害对象不同
商业诋毁:侵害的对象是商业活动中的竞争对手;名誉权侵权:无限定,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四)赔偿损失的计算标准不同
商业诋毁:实际损失或所获得利益确定,包括合理开支;名誉权侵权: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按照确因侵权而造成客户退货、解除合同等损失程度来适当确定;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综上所述,认定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还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看侵权人是否为了同时推销自己的产品,有针对性地损害他人的产品声誉。另外,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选择以何种侵权行为起诉,法院应按受害人的选择来确定案由和适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