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回避诉讼行为效力是怎样的?
刑事回避和诉讼行为的效力并无直接关系,但回避是为了保障诉讼活动的公正,在刑事案件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二、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参考依据是怎样的?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三、刑事诉讼中逮捕嫌疑人的条件有哪些?
(一)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四、刑事诉讼的证据类型有哪些?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总的来说,刑事回避虽然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处理,但即便相关工作人员回避了,也不代表诉讼行为一定具有法律效力,比如一审审理过程中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有误,二审有可能会改判,如果二审改判,是以二审的判决结果为准的,一审的判决并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