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违法事实确凿,即不仅当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存在,而且证据充分,无需进一步调查证据。
第二,必须有法定依据。在违法事实确凿的情况下,该违法行为还必须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第三,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案件,即处罚较轻的案件。对于那些即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需要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种类的,则不能当场处罚
1、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不是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过法定程序都可以变更行政处罚决定,能够对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异议的只有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对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2、根据《行政处罚法》第6条、35条、45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案件当事人如果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司法解释,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并不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
3、只有有权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单位和个人才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也就是说,并不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权利更改。只有作出行政处罚的上级复议机关可以变更。如果改行政处罚属于明显不当的,通过法院行政诉讼可以变更。只有这两类机关可以变更。
有权决定主体是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复议机关、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行政处罚是由于相关人士违反了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对其进行处罚,行政机关的处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任何公民都应该执行处罚,如果认为行政处罚有错误的话,可以要求召开听证会来进行重新判定是否要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