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谁办理解除房屋他项权手续?
1、由权利人办理解除房屋他项权手续
《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根据要求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的文件。
2、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1)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2)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可以准予暂缓登记:
(1)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
(2)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准予暂缓登记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1)属于违章建筑的;
(2)属于临时建筑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房屋他项权证注销登记须知
1、 抵押结束,抵押人应按《抵押登记管理办法》之规定,返原抵押登记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2、 房屋他项权证注销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
(1)《房屋他项权证》;
(2)《房屋所有权证》;
(3)抵押权人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证明或通知;
(4)填写《房屋他项权证注销登记表》并交抵押权人盖章
3、 他项权注销登记,按以下程序进行:
申请、管理、收件、审查、审批、注销、解除、冻结
4、 手续完备,抵押权人同意于受理当日办理完结注销手续。
办理他项权登记申请时,需要由权利人、他项权人一起提出,若在办理登记手续的时候一方未到,将极有可能导致他项权证的登记请求不被受理。办理注销他项权证的手续时,则由权利人带着他项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其他登记机关需要的材料,向登记机关提出注销他项权证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