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救济:
1、通过国家赔偿获得救济
这是国外行政强制执行救济制度的普遍经验。从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范围来看,国家对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过程中采取诸如暴力、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等侵害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情形,应当给予赔偿。如《行政强制法》第6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2、通过向执行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提出执行异议的方式获得救济
理论上,由于行政强制执行属事实行为,因而被排斥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确立提出执行异议制度可以避免在行为性质上的纠缠不休。提起执行异议的条件是,被执行人认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侵犯其人身权或财产权。执行机关不予受理的,可向该执行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次提出异议。
这里还有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在当前的执行模式下,大部分行政案件都是由法院审查执行,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出现执行争议或执行错误,特别是涉及到法院的责任时如何进行处理。
法院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是按照非诉程序进行审查的,属于司法的性质,如果行政相对人对此不服,是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如何处理这一问题,按照目前的执行模式是无法进行解决的,只能另辟蹊径。最好的办法是实行审执分离制度。即由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如果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不服,可以对法院的裁定提起上诉。如果作出不准予执行的裁定,则行政机关也可以提起上诉。在法院的裁定生效后,将案件交由行政机关执行。如果强制执行决定是错误的,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法院和行政机关共同承担。
如果强制执行决定正确,而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违法,相应的赔偿责任就由负责执行的行政机关承担。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赋予了我国的行政机关一定的行政权力的,此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如果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行为的,侵害相对人的权利的,此时是可以通过法律的救济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