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诽谤罪与诽谤行为的界限是什么?
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是诽谤罪与诽谤行为的主要界限,诽谤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
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二、诽谤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必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散布的方式主要有是言语散布和文字散布;
(二)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即使不指名道姓,但第三人可以判断出被害人是谁;
(三)要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如果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四)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
三、诽谤罪和侵犯名誉权的区别是什么?
诽谤罪和侵犯名誉权的主要区别:
(一)主体不同。侵害名誉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诽谤罪的犯罪主体和被害人,只能是自然人;
(二)主观方面不同。侵害名誉权的主观过错,故意、过失均可构成。诽谤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三)行为方式不同。构成诽谤罪的行为方式,一般是比较严重的,因此不再被认为是普通的侵害名誉权的方式;
(四)危害后果不同。诽谤罪的危害结果,是对社会构成了较为严重的危害。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还远未达到这样的程度。
诽谤罪与诽谤行为的界限包括是否要判刑,认定诽谤罪时,必须有捏造事实,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诽谤行为所针对的是特定的人,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和名誉权,一般的诽谤情节不构成犯罪,这时对行为人进行治安处罚(拘留、罚款)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