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象危险犯与结果犯一样吗?
并不一样,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属于法律上构成要件论中危害结果的构成要件类型下实害犯与危险犯这一分类方法中危险犯的两种类型。抽象危险犯是以法定的抽象危险结果的出现作为成立犯罪既遂的标志。一般认为,抽象危险犯的危害行为本身就包含着发生某种危险的可能,只要认定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的危险性,便认为其行为产生了危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危险。
结果犯,“行为犯”的对称。又称“实质犯”。是指犯罪行为必须造成犯罪构成要件所预定的危害结果的犯罪。即以发生法定的有形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犯罪。
依行为与结果的关系所划分的犯罪类型。如果只有一定的危害行为而无法定的危害结果,那么,对于故意犯罪来说是犯罪未遂,对于过失犯罪来说则不构成犯罪。结果犯的成立,要求在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在杀人罪中,必须是杀人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才构成杀人罪既遂,反之,如果基于杀人的目的,但却未将被害人杀死,则为杀人罪未遂。在过失犯罪中,如果行为与法定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则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二、危险犯不要求结果吗?
危险犯不要求结果,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刑法典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多个条文规定了危险犯,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暴力危险及飞行安全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险犯,它们是因为使用的犯罪方法特别危险或者侵害的对象特殊而受到刑罚处罚。
危险犯应适用于对于公共利益危害较大的犯罪,这些犯罪都危害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
抽象危险犯与结果犯不一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危险犯是不要求有危害后果的,只要有危害行为产生,构成了犯罪的四要件,就可以是危险犯。一般来说,危险犯危害的是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财务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