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派遣和合同工的区别是什么?
劳务派遣跟公司没有关系,甚至于连临时工都不算。合同工属于公司的正式职工,享有在本公司的一切权利。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一定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工实际和劳务派遣单位构成劳动关系,与用工单位没有构成劳动关系。而合同工,是与其签订合同的企业之间有合同的权益和义务。
所谓合同工,其实就是公司的内部员工。公司给他发工资,交五险一金,享受公司的各种福利。公司应当保障合同工在公司内正常工作的权利。甚至于与公司发生劳务纠纷,合同工也是和公司打官司。
劳务派遣则不一样,他不属于公司的正式员工,而是属于第三方公司,工资是第三方公司给他发的,五险一金都是第三方公司给他交的。所以,劳务派遣其实就是我们说的“别的公司的员工”,是驻场办公的,等于说是来公司帮忙的。
二、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服务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
1、雇员租赁
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租赁”一词却能概括劳务派遣所有业务特征,并合理解读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
租赁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解释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因为不存在租赁关系而并非劳务派遣,也不适宜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2、同工同酬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却表示,虽然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
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但这样就容易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3、拒绝垫付
现行法律制度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这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律基础,也就是说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
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坚持原则,为用工单位垫付上述费用,也就意味着无形中极大地增加自身的经营风险。
4、受益归责
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谁用工,谁受益”是一种普通常识,“谁受益,谁担责”则是利益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
派遣员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不足部分则应由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单位负责承担。
即使劳务派遣和合同工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别,但是劳务提供者和劳动者都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并且在劳务提供者为用人单位提供自己的劳务之后,该用人单位也要按时的支付劳务报酬,只不过发生人身损害事故的时候,不能按照工伤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