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2、申请人提供明确线索。
提供财产线索与执行不同,人民法院不会在财产保全阶段为当事人查找债务人的财产,必须由申请人自己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
以下类别的财产线索属于明确的财产线索:
(1).银行账户:有明确的开户行、户名、账号;
(2).房地产:有明确的地址和权利人名称,最好有相关的权利凭证复印件;
(3).有价证券:知道债券品种的记名债券,或证券账号;
(4).车辆:明确的车牌号和车主姓名;
(5).股权:明确的公司名和债务人拥有的股权份额;
(6).其他财产性权利:需要有相关的权利证明资料。
申请人未掌握财产线索或掌握不足够的,可以尝试悬赏方式。
3、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请求驳回。
4、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5、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6、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通过对申请财产保全的流程的介绍,就能很清楚的知道相关的内容是如何的,且要明确知道提出对应的申请是需要自己提供相关的财产证明的线索的,否则的话有可能会影响到实际的审判结果,因此如果有相关类似需要的朋友,一定要了解清楚对应的流程是如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