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劳动者辞职是因为本人意愿或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而单位辞退劳动者就需要依法按劳动者每工作满一年就支付一个月工作。
1、单位用欺骗或者威胁的方式让劳动者签合同,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用人合同的时候,必须遵循的是公平公正、自由自主的原则,所以劳动者有权在合同中注明自己的权益,而且劳动者也有权充分了解合同中的条款,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的生命安全或者其他问题来胁迫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是可以立即提出辞职,并且要求公司赔偿的。
2、用人单位没按劳动合同履行约定的。有些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会许诺劳动者很多好处,比如岗前培训,解决户口问题或者有其他各项福利待遇等等,但到劳动者正式入职后才发现那不过是“空头支票”。
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方法违反法律的规定,存在严重剥削压榨劳动者,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条款,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比如说:用人单位规定迟到扣除当天工资这样的“霸王条款”就是不合理的。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以标准辞退补偿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
4、用人单位拖延或者不支付工资、加班费、奖金。我们都知道,用人单位在一些特定的时期可能需要大量的资金周转,这个时候可能就会采取拖延支付工资奖金的方式来防止人员的流动,但是劳动者也是需要工资来支撑生活的。所以,如果用人单位故意拖延或者不支付工资、加班费、奖金等等,劳动者可以主动提出辞职以上4种情况下,即使是劳动者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必须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如果劳动者的单位非要违法操作,劳动者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小伙伴们能够运用法律武器,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