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动车交了停车费被盗具体是谁的责任
电动车交了停车费被盗是停车场管理人的责任,如果管理者赔偿后,就可以向盗窃者追偿。保管物的毁损灭失与保管人责任的规定是:因保管人保管不善的,由保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保管人的主要权利有什么
1、根据合同的约定收取保管费用或报酬。
保管合同约定为有偿合同的,保管人有权要求存货人支付费用和报酬;保管合同为无偿合同的,不得收取报酬,同时也相应减轻了保管人的责任,即保管人不承担标的物灭失的风险。
2、有权验收保管物。
验收保管物时发现不符合保管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有权拒绝接受,可以要求存货人对保管物进行包装并提供有关该物品的相关资料。
3、有权要求存货人按合同约定及时提货。
4、对保管物品有留置权。
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有权扣留因合同关系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物品。在保管合同中,存货人到期未支付保管费用和报酬的,保管人有权扣留保管物,并限定存货人在一定时间内支付费用和报酬。
保管人对保管的物有保管的责任,只要被保管的一方支付了报酬,对于保管人就需要履行自己的责任,如果在此期间保管物存在毁坏或者是丢失,那么保管人就需要承担起法律的责任,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实际情况来处理,这样才不会引起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