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出售发票罪由什么构成
(一)客观要件
本罪在具体行为方式上表现为非法出售各种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
除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发售各种发票外,其他一切出售发票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凡不是从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均属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如果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而不构成本罪。
(二)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刑法第 211 条之规定,单位可以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的主体。单位犯非法出售发票罪的,实行两罚制。
(三)主观要件
本罪是故意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一般以营利为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能构成本罪。
(四)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发票,即普通发票。普通发票虽然没有专用发票的功能,但如果被用于非法活动其危害性也是很大的。因此,对于非法出售的行为必须予以惩处。
二、如何认定非法出售发票罪
1、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本罪,刑法没有起刑点的规定。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定罪处罚。
2、本罪与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界限
两者的犯罪对象不同。后者的犯罪对象为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普通发票。鉴于两者的犯罪危害也不一样,故处刑也有所不同。
非法出售发票罪在理论上属于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出售发票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但任何犯罪行为,都必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否则不构成犯罪,按一般违法行为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