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移送管辖申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破产移送管辖不能由公司申请,法院受理后认为没有管辖权的,会自行移送。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企业申请破产的条件有哪些?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企业申请破产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破产申请书。
2、债务人的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4、财产状况说明。
5、债务清册、债权清册。
6、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7、职工安置方案。
四、破产申请书应载明哪些基本内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五、企业破产债务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综上所述,移送管辖不存在申请之说,不过,移送管辖在司法实践中也很少见,因为法院如果没有管辖权的话,就不会受理企业的破产申请,受理了破产申请后,发现没有管辖权的,也不能驳回当事人的破产申请,应该依法移送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