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既遂的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既遂的,一般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1、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
(2)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有哪些?
1、原告必须是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
2、有明确的被告,有明确的赔偿数额和事实理由。
3、被害人的损失为物质损失,且是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四、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需准备哪些材料?
1、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书写诉状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2、原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相关的证据材料。
五、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可以缓期执行的情形有哪些?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量刑标准也不是固定的,在我国,损害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对于企业来讲,也可以要求对方就这种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