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旧房被拆迁,如期交房自然就成了我们广大拆迁户心中的期盼,合同明确约定交房日期,当协议签订的过渡期已过,安置房还迟迟不能交付怎么办?我们可以追究拆迁方的法律责任嘛?下面通过一个案例为大家讲解这些问题。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有关规划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批准,需要在某大街一带进行住宅房屋建设,经该区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在张先生居住区范围内进行拆迁工作。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安置用房包括回迁和一次性外迁安置两种。张先生选择回迁安置,并且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订立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协议规定,张先生应当在协议订立后10日内搬家,将其原居住的房屋交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拆除,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居住面积为张先生置换位于当地某大街的新建住宅楼房。此外,协议还规定了张先生在安置用房建设期间自行过渡,过渡期限为三年。协议订立后,张先生按照拆迁协议的规定搬家并在外租房生活。房地产开发商在建设安置张先生的住宅小区时,因为资金周转问题,至今仍然没有建好,新建的安置小区基本成了烂尾楼。三年到期后,张先生和当地的拆迁户在之后的一年多时间里多次找开发商协商,开发商那边一拖再拖,就是不交付安置房。于是张先生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一年内履行拆迁协议规定的拆迁义务,并且应该赔偿因此给张先生带来的损失。
过渡期限是指被拆迁人活着房屋承租人将原房屋交拆迁人拆除之日起至搬迁到拆迁人提供的新安置用房的时间。在房屋拆迁中,由于拆迁人不能一次性解决安置用房,需要经过一定期限才能完全解决,这一期限就是过渡期限。过渡期限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重要内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并严格遵守过度期限的规定。除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拆迁方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违反了该规定,需要承担以下两项责任:
首先就是安置补偿费方面的责任。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屋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费用的标准各地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其次就是违约责任。拆迁人违反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本案中,张先生的损失主要是逾期未入住安置房而增加的房租费用。
法条链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所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除了在按照规定给张某支付双倍的补助费和预期的房租外,还应当及时的通过其他途径为张先生提供安置房。
维权提示
在过渡期内,对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方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于自行安排住处有困难的,拆迁方应当提供周转房对其进行安置。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应当具备正常的居住条件和基本生活设施。拆迁方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