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有人民法院才能指定辩护吗?
并不是,犯罪嫌疑人可向法援机构申请指派律师。当犯罪嫌疑人由于经济困难等各种原因未聘请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援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由法援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般来说,法援机构都是指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可前往详细咨询相关申请事宜。当然了,各城各地法援机构在名称上可能存在不同,可咨询公安机关或法院工作人员,从而获悉当地法院机构的其情况。
就刑事案件而言,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就可以向法援机构申请指派律师提供辩护了。
这个指定辩护不仅仅只有法院才可以的,但是平时的时候都是向人民法院请求的,除了人民法院之外,自己可以向一些法援机构申请指派律师的。
二、辩护人的权利是什么?
1、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
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和会见同通信权。
3、调查取证权。
4、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辩护意见权。
5、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6、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7、对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
8、代理申诉权。
9、依法独立进行辩护权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10、拒绝辩护权。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三、诉讼辩护人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辩护?
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根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辩护律师接受委托以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因此,律师拒绝辩护具有严格的法定条件,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拒绝辩护才能成立。这一点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拒绝辩护权不同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辩护权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辩护权从根本上讲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辩护人的辩护权派生于辩护权的主体。所以,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拒绝辩护权没有作出理由限制。一经提出,就应当生效。
并不是只有法院才可以指定辩护的,辩护人拥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在庭审阶段有询问证人的权利,经被告人的同意,辩护人还有提出上诉的权利,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