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要由几个检察人员处理复查申诉案件?
1、需要由二名以上检察人员处理复查申诉案件
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第二十五条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由二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原案承办人员和原复查申诉案件承办人员不再参与办理。
2、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全面审查申诉材料和全部案卷,并制作阅卷笔录。
3、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拟定调查提纲进行补充调查:
(1)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申诉人提供了新的事实、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的;
(3)有其他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
二、申诉复查后会作出怎样的处理决定?
1、对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复查后,应当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不起诉决定正确的,予以维持;
(2)不起诉决定认定的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需要变更的,应当变更不起诉决定;
(3)不起诉决定认定的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对被不起诉人提起公诉的,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有关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对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复查后,应当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不批准逮捕决定正确的,予以维持;
(2)不批准逮捕决定正确,但是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维持不批准逮捕决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有关部门依法办理;
(3)不批准逮捕决定错误,需要依法批准逮捕的,应当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有关部门依法办理。
法院对特定的刑事案件作出判决之后,若是被告等的当事人对判决不服,那么可以依法提出复查申诉的请求。检察院受到此类请求之后,需要在限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复查的决定,若是同意复查,那么需要安排两人以上的检察院参与复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