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幼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国家历来对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严厉禁止,并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法令和通知。
本罪的对象是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毒品原植物是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可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植物。未经灭活,也就是能存活的,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已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的种子或者幼苗的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携带、持有,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没有合法的携带权、持有权而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的行为。还必须具备数量较大这一要素。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幼苗罪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构成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幼苗罪的,除了要追究刑事责任之外,对当事人非法携带的这些毒品原植物幼苗也会依法收缴,若当事人能主动上交毒品原植物幼苗,并提供其他犯罪线索的,这都是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大多数是对于毒品的基本犯罪行为是有一定的了解的,只要是与毒品有关的,处罚的力度都非常大,比如说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也是属于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但是这样的一种行为必须要达到数目量较大的程度,才能够对此立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