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如何进行?
1、完善律师参与权,将律师辩护延伸至侦查程序。
规定自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委托辩护律师,并赋予律师在部分侦查行为中的在场权。
2、完善律师调查取证权。
(1)规定律师从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有权调查取证,同时取消辩护律师向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要征得其同意的限制,也不需要检察院、法院的同意。
(2)建立律师调查令、证人出庭令制度。
3、完善律师的阅卷权。
规定律师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即可在检察机关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卷宗。同时引入程序性救济机制,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妨碍辩护律师阅卷的情形,规定律师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法院申请,由上级机关责令下级机关保障律师阅卷权。
4、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1)建立公益律师制度,国家组建一支专职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公益律师队伍,由财政给予经费保障,以保证队伍的稳定发展。
(2)对为刑事案件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设定一定的条件,如规定有一定年限从业经验的律师方可担任指定辩护律师。
(3)建立对法律援助律师的考核及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律师给予奖励,对不积极履行职责的律师设置一定的惩罚措施。
由此可见,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卷宗、进行调查取证都是律师辩护权的具体表现。但是在目前司法环境下,律师辩护权还得不到充分行使。对此有关部门应该从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律师调查取证等多方面给予保障,让律师为维护司法公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二、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有哪些?
1.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执业权利
在侦查阶段,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情;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为其取保候审。
2.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执业权利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在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有权依法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及被害人等收集、调取证据。
对于我国的刑事案件的处理来说,此时在刑事诉讼的程序中,无论是在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阶段、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在人民法院的最后审判阶段,此时都是可以允许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这是为了保护犯罪行为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