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300万元已还,涉嫌挪用公款罪,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公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 挪用公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超过3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规定的“数额巨大”。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规定的“数额巨大”。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行为人挪用公款之后从事个人盈利活动,都会构成犯罪,与挪用公款的时间长短以及是否归还没有直接关系。如果在挪用公款后,可以及时归还所欠公款,那么在最后的量刑上,是可以适当减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