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有哪些惩罚?
行为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境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从未停止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客观要件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行为是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这里的资助,是指向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资金、通讯器材、交通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要件既可以是境内的机构、组织或个人,也可以是境外的机构、组织或个人。本罪的资助对象即被资助人,只能是境内的实施上述几种犯罪行为的机构、组织或个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但仍给予以资助。如果不知境内组织或个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给予资助,不构成本罪。资助的动机可能多种多样,如出于哥们义气等。但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只要是行为人实施了资助恐怖活动组织以及个人的行为,并且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该活动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此时该行为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只不过刑事处罚分为主刑以及附加刑,主刑一般是有期徒刑,附加刑可以是罚金、没收财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