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担保决议回避原则是什么?
1、“为股东提供担保”。股东涉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若该股东违反该项规定从而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其表决将被认定无效。
2、“与股东自我交易”。在股东(大)会,决定批准公司是否可以与股东之间进行交易时,该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
3、“让股东取消资格”。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在合理期限内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后,股东拒不履行的,股东会可以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决议过程中,该股东不得以其所持有的股份进行表决。
4、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二、适用股东表决权回避的注意事项
1、违反股东表决权排除的股东会决议并不当然导致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目前尚无相关法律依据规定违反股东表决权回避的决议属于无效决议,首先《公司法》16条虽然规定了该回避制度,但是并未规定违反回避制度的法律后果。其次违反该回避制度并不构成规定的无效情节。因此作出的该决议对外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股东会决议决定对股东除名时,拟被除名股东虽在决议时不享有表决权,但公司必须按照法定程序通知该股东出席参加会议,这是因为拟被除名的股东依然有权在会议上享有申诉权、抗辩权和知情权,否则作出的决议将被司法机关认定为不成立。
3、表决比例是除被回避股东以外的其余股份应对的投票数额。被回避表决的股东其股权相应的表决权数不计入表决比例当中。
股东担保决议的回避是在股东的按照具体情况进行回避,如果股东抽逃出资,股东会可以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决议过程中,该股东不得以其所持有的股份进行表决,违反股东表决权排除的股东会决议并不当然导致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