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强制措施解除由谁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的执行作为实现行政处罚的必要手段,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如何发挥执行的作用,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必须要有拥有法定权限的执行主体,即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拒不履行拘留决定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机关就是公安机关,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具有行政拘留的执行权。再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法人对登记主管机关的罚款决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款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
因此这一规定也就赋予登记主管机关在企业法人不缴纳罚款时的执行权。而且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是有限的,除了加处罚款的强制执行权外,处理查封扣押物品、冻结划拨款项等其他强制执行权必须要有法律规定。根据目前法律的规定,只有公安、海关、税务三个行政部门有上述行政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也是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机关。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般来说,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要经过以下程序:
1、告诫 ;
2、陈述和申辩 ;
3、制作执行决定书 ;
4、送达 ;
5、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方式 。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决定不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行政决定没有法定依据、明显事实不清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以及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裁定不予执行。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在三日内发布公告并送达当事人,限定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其实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是行政强制行为中两个部分,一个是针对公民的不法行为作出的预防、避免的措施,一个是针对公民拒不履行基础决定所赋予的义务而强制公民履行的行为,此时要区分强制执行和强制措施两种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同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