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过程中,行政机关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是以公告方式送达的。被拆迁人在看房屋征收公告时一定要注意公告中载明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相应的复议、起诉期限。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被拆迁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这时就可以进行复议或提起诉讼。但是被拆迁人并未注意公告中载明的复议、起诉期限。往往在被拆迁人与各行政机关和主管部门沟通协商未果决定复议或起诉时,已经超出了规定的复议和起诉期限,最终导致败诉的结果。下面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结合马先生的具体案例,为您解读房屋征收决定起诉期限的重要性。
案件事实
xx市根据规划对xx小区东侧棚户区进行棚户区改造项目,马先生的房屋及附属物在被征收区域内。相关部门在论证征收补偿方案后,向公民发布了征求公众意见和选择评估机构的公告。在公告期结束后,xx市政府遵循该区域多数被征收人的意愿选择了诚信房地产评估公司为评估机构并根据被征迁人的意见修改了征收补偿方案并予以公告。补偿方案公告期满后,行政机关作出并公告了房屋征收的决定。马先生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但未依法申请复核评估。并且在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与马先生经多次协商都未能达成补偿协议。该行政机关在多次协商不成后依据评估结果作出《关于对马先生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马先生不服该决定并向xx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xx省人民政府复议决定维持了该补偿决定。于是马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已经超出了起诉期限,法院一审、二审及再审均驳回了马先生的起诉。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分析与建议
根据最高院公布的马先生案例,我们可以明确房屋征收决定是由起诉期的,只有在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法院才有权对其进行司法审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公告方式送达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公告,即视为征收决定已经送达每一户被征收人。已被公告的征收决定中载明的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即视为全体被征收人已经被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
在本案中xx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依法张贴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该公告中明确载明了被征收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法定期限。所以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即视为所有被征收人已经被告知征收决定的内容及诉权和起诉期限。而马德有系该征收公告的被征收人之一,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起诉期限起至提起行政诉讼时,明显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最终导致裁定驳回起诉的结果。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提醒您,一定要注意征收决定公告中载明的行政复议、起诉期限。防止出现超过法定期限再起诉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