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格式合同是否一律无效?
并不是,格式合同一般情况并不是无效合同,除非违法相关法律规定。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在一般的概念中,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的,则称之为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格式合同是合同种类的一种,只是其中某些条款是签订的一方拟定好不允许改变的,如单位的劳动合同等,为了保护另一方的合法利益在签订和发生效力时有一些特殊规定,如对于重要条款应当标注并讲解。无效合同主要是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合法方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情形。
二、认定合同无效结算条款也无效吗
合同无效的,结算条款一般是无效的。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争议解决条款不受主合同无效的影响。结算条款,如果双方无异议可以依据合同中结算条款来执行,如果有异议,可以向法院起诉。
需要注意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也就是说,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为解决产生的纠纷而选择到哪个法院起诉,或者选择仲裁机构等,即使合同无效,那么这个条款也是有效的,如果双方对解决办法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可以根据该条款进行解决。
三、格式合同的产生条件是什么
产生及其普遍运用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的。一般而言,某一行业垄断的存在、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交易双方所要求的简便、省时导致了制式合同的存在并大量运用于商事生活领域。
法律特征为:
(一)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二)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三)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四)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五)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格式合同并不都是无效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格式合同才是无效的。格式合同被认定无效之后,合同中的结算条款也是无效的,不受法律的保护。签订合同后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情形出现,需要认定这个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