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视居住一定会开庭吗?
1、被监视居住后法院不一定会开庭,监视居住只是刑事强制措施种的一种,是针对案情相对轻微,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采取监视居住不会再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犯罪嫌疑不采取关押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如果司法机关认为,被监视居住的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但这中可能性一般比较小,通常情况下都是需要起诉到法院要开庭的。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监视居住的期限是多久?
1、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采取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这里的住所,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住所。居所,是指办案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给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所或者指定的居所,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做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对于那些已经满足了逮捕条件的刑事案件涉案人员,若是确定自己满足监视居住的条件,则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监视居住的请求。当然即使该请求被批准,也并不意味着法院不会开庭审理此刑事案件。在被监视期间若是实施了违法行为,有被逮捕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