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达到什么标准虚假破产罪才能立案?
(1)通过隐匿50万元以上财产的;
(2)承担50万元以上虚构的债务的;
(3)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50万元以上财产的;
(4)致使债权人或其他人累计遭受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5)未及时清偿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九条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二、虚假破产罪的客观要件是什么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假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必须实施了隐匿财产。
承担虚构的债务或其他转移财产、处分财产的行为。隐匿财产,是指将公司、企业的资金、设备、产品、货物等财产全部或部分予以隐瞒、转移、藏匿。承担虚构的债务是指:捏造、承认不真实或不存在的债务。
“其他转移、处分私分财产”,是指规定的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以及放弃自己的债权等等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情形中任何一种转移或处分财产的行为,就符合了这一客观的行为要件。
二是必须实施了虚假破产。
即是债务人在未发生破产原因的情况下,通过抽逃、隐匿或转移财产等手段,虚构伪造破产原因,申请宣告破产,以逃避债权人的追索,从而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这里的虚假破产是指,企业未达到破产界限,伪造破产原因,申请破产,而非真实破产。
三是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
即必须是给债权人和其他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才构成本罪。
这里的债权人是指因公司、企业举债而与公司、企业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金融机构、公司、企业债券持有人以及经济合同中享有债权的人等,“其他人”是指公司、企业的职工、国家税收部门等等。以上三个客观方面的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对于虚假破产罪在客观方面通常表现为公司隐匿财产或者是通过其他的方式来转移财产,从而来实施虚假破产,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利益,是违法行为,因此,如果隐匿的财产价值达到50万元以上,就可以立案追溯虚假破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