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一)、立案侦查
立案侦查外国人犯罪的涉外刑事案件,应由与中级人民法院相适应的公安机关负责。
(二)、起诉
检察机关提出公诉的涉外刑事案件,必须按照同级对同级的原则。
(三)、审判
应注意以下问题:
1、强化辩护与代理;
2、强化公开审判;
3、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
4、及时通报外事部门;
5、诉讼期间特殊性;
6、判决和裁定。
(四)、执行
特殊之处:
1、对驱逐出境的执行;
2、对外国籍罪犯的减刑、假释和提前释放;
3、外国籍罪犯执行刑罚的地点;
4、诉讼文书送达。
二、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有哪些
(一)、主权原则
主权原则即追究外国人犯罪适用中国法律的原则,是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首要原则。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刑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二)、信守国际条约原则
即公安司法机关处理涉外刑事案件时,在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同时,还须兼顾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根据条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具体就涉外刑事诉讼而言,通过国内法保证国际条约的遵行,通常有两种方法,一是将所承认的国际条约内容,通过国内立法程序专门制定为一部法律加以实施;二是在国内法中规定承认国际条约的条件和原则,凡是符合该规定的国际条约即自动变通为国内法而在境内实施。
(三)、诉讼权利同等原则
诉讼权利同等原则,指外国人在我国参与刑事诉讼,依法享有与我国公民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
(四)、使用我国通用语言和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使用本国通用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是各国立法通行做法,也是独立行使国家司法主权的重要体现,因而也是我国涉外刑事诉讼的指导原则。
(五)、指定或委托中国律师参加诉讼原则
律师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只应在本国领域内适用,不应延伸于国外。个主权国家也不允许外国司法制度在其领域内干涉它的司法事务,这也是主权原则的重要体现。所以一国的律师通常只能在其本国内执行律师职务。
涉外刑事案件的处理不仅仅需要适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还需要适用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其实涉外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和国内的刑事诉讼程序相差不大,只不过在管辖的级别以及适用的法律、交付执行等方面存在差别,涉外刑事诉讼程序较为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