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是什么?
消费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是在提供商品服务领域存在欺诈行为是可以要求退1赔3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所有商品和服务领域只要存在欺诈行为的,都可以“退一赔三”。由个人发起投诉、获得赔偿。也因了这个缘由,弱点就很突出,由于消费者多而分散,难以组织,即便有心于三倍赔偿,但在要付出的时间和精力面前,多数也选择了妥协。
在此情形下,公益诉讼就成了个人维权的替代选择,它的实施主体是消费者协会,可发起集体诉讼,判决一经生效,就自动及于所有被侵权的消费者,既节约司法资源,又能让侵权者付出应有的代价。此次提出的惩罚性赔偿,是专门赋予消协组织及其公益诉讼的,和以往理解的侵权赔偿有所不同。
二、消费者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特征有哪些
1、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仅指无利害关系的人,但古罗马法亦包括有利害关系的人。且如果原告为多人,可由裁判法官选择适宜的人作为原告。
2、原告起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及社会公平正义,而非个人一己私利。
3、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宽泛,可以是民事侵权行为,也可以是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活动。
4、公益诉讼的地位体现在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
5、原告在胜诉后往往受到一定的物质奖励。
法律依据:
根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一般应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营者和消费者。
第二,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第三,惩罚性赔偿以消费者有实际损失为要件。
在经营消费的过程当中,目前我们国家关于欺诈消费者是有非常明确的法律惩罚的措施的,比如说需要对于这样的一种欺诈行为进行一定的赔偿,具体的赔偿的方式是退一赔3,也就是不仅仅是需要弥补对方的损失,还需要对于对方来进行一定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