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回迁房就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反之,如果被拆迁的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回迁房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共同财产包含: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回迁房只不过是被拆迁房屋的变化。在拆迁中,被拆迁人选择产权置换,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值给予产权置换,安置新的房屋,即回迁房。可见,回迁房是由原被拆迁房屋转化而来的,在价值上二者也相等,因此,回迁房的产权归属不变,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是谁的,回迁房的产权就仍然是谁的。
3、需要说明一点,如果回迁房的价值超过了被拆迁房屋,即回迁房中除了有被拆迁房屋的价值之外,还增加了其他因素,比如在被拆迁房屋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购房款,或者增加了人口安置面积,那么这增加部分的产权归属就不能依据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归属确定,而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增加的购房款的,那么增加部分的产权就应当属于夫妻共财财产,如果是增加了人口安置面积,那么增加的部分就属于被安置人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依据法律规定,对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在离婚时,夫妻双方有平等处分的权利。但是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果是婚前财产不会因为回迁而变成共有,除非是增值部分,是夫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