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破产申请
企业自愿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及企业财产情况说明书等相关材料。
破产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债务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请求事项。请示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说明,或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说明;
(3)债务人的资产状况以及债权债务的总体陈述;
(4)其它应说明事项。如所附证据目录;
(5)申请人名称、加盖印章、申请日期。
相关材料包括:
(1)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
(2)有关的会计报表,主要是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如果是有形财产,还应说明财产的处所;
(4)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清册应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单、住所、开户银行、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债权债务的数额、有无争议等事项;
(5)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中申请破产的意见;
(6)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 破产申请的受理
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通常审查范围包括四个方面:
1、破产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资格;
2、破产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3、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4、着重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的破产能力和破产原因。
通过这四个方面的审查,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裁定。对于不予受理。裁定,破产申请人可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在决定立案受理后,应发布公告,并通知已知的债权人,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此时破产程序开始。
在债权申报时限届满后15日内,法院应负责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如果国有企业想要解散,因为破产的情况进行清算,需要按照具体的步骤进行申请还有受理,经过审查之后进行债权还有财产清算,审查范围包括四个方面,破产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资格,破产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