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没有房子正常情况下是不可以申请宅基地的,因为农村孩子因为父母的原因从出生后就有宅基地份额(宅基地家人共有),也就是农村宅基地和房子从某种程度上是世代传承,从小有房子住,长大了却没有房子(要申请宅基地),那么父母的房子和宅基地哪里去了,如果是父母或者家人卖掉的话,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一户一宅)这种情况是不允许当事人(不管是家人还是本人卖掉宅基地)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可以申请宅基地的情况:
在农村符合申请宅基地申请人一般都是成年子女结婚后家里的房子不够住,子女就可以申请宅基地,自己盖房单独立户,如果是独生子女后最后一个子女根据相关规定,也是不允许申请宅基地单独立户,只能在父母家宅基地上重新翻盖两三层的楼房。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建造并保有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性。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原则上限于农村居民。《民法典》第362条将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界定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在现行规则之下,宅基地使用权人是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宅基地所承载的社会保障功能以及宅基地初始取得的无偿性的角度来看,这一规定是妥适的。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限于集体所有土地。《民法典》第362条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界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排除了在国有土地上设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可能性。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仅限于依法建造并保有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民法典》第362条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界定为“占有和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农村村民所建住房以及与居住生活有关的其他建筑物和设施,如住房、车库、厕所、沼气池、牛棚、猪圈等。
(四)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具有无偿性。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
(五)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进行限制性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因期限届满而消灭。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用益物权。
宅基地是农村有的一项内容,一般宅基地是为了在农村进行生活的人能够按照现金标准来进行居住合适环境。由于宅基地是属于政府所进行管理,所有宅基地必须要满足申请的要求才能进行申请,如果长期进行申请宅基地没有成功,一般来说是因为自己的申请没有按照政府或者当地实际情况来进行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