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安管理处罚法八十二条第二款有什么?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单位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规定,需要传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
二、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认定标准是什么?
对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应从主客观两方面来认定,如果其主观上有共同违法的故意,客观上共同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可认定为共同违法行为。公安机构则应根据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对其分别进行处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相关的规定处罚。
这条法律规定是关于传唤的,要想认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必须考虑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主观方面,要存在共同故意的违法行为;其次是客观方面,必须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可以处以警告或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