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刑法》对过失提供不合格军事设施罪既遂的量刑标准?
通常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提供不合格军事设施罪既遂判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条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提供,包括为武装部队从事生产、制造、修筑、装配、修理等过程。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给武装部队的行为表现与上罪同,不再赘述。
二、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与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在于:
(1)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国防安全的结果,应当预见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国防安全的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2)本罪只有自然人才能构成;后罪则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3)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以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必要;而后者则没有这一限制。
所以对于军事设施设备的提供一定要严加注意,就算主观方面是过失,并不知道这是不合格的军事设备,但一旦提供出去,那么就已经构成了犯罪。如果是主观方面知道是不合格的军事设施设备还要提供那么判刑通常会比较严重,而此罪最高是有可能判到死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