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必须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尽到保护责任:在监护期间,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如果监护不力、不尽监护职责,其他监护人可以诉讼要求解除其监护职责、并赔偿被监护人的损失。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在我国,房屋的取得方式有多种,主要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而我们经常看到的买卖房屋、继承房屋其实就是继受取得中的具体情况。当然,对房屋的取得不仅仅是占有了房屋就行,因为这属于不动产,按照我国法律中的规定,就要求办理了不动产的登记之后,才能在法律上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也就要求当事人要办理房产证。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1、房产证只能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
2、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基于一物一权主义,房产证以一房屋一房产证为原则,即一个具有独立建筑结构与使用功能的房屋(包括区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个所有权,在不动产登记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登记,并且据此只能发放一个房产证。
3、房产证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发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权证之外,还可向共有权人发放共有权证。
4、房产证是登记机关在对特定房屋权属情况进行登记之后,向特定权利人发放的权属证明,房产证的内容应与登记簿的内容相一致。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房产证是关于商品房产权的最重要的凭证,房产证上监护人的作用是为了确保产权安全,这也是监护人代替子女保护财物的一种体现。当然,尽管有些房产证写有监护人的信息,但是父母也不能随意对房产进行处分,变卖。否则造成的损失应该向子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