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造成人身损害的免责约定有效吗?
造成人身损害的免责约定是无效的,此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 【免责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免责条款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的组成部分。这是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时免除责任是不同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免责的内容或者范围。
2、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具有免责性。
免责条款的目的,就是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
3、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责都是无效的。
三、免责条款满足哪些条件才有效?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本质即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双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过一定的条款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一致应当表现为对合同全部条款和内容的协商一致。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
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订立,必须要保障公民及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免受损害,必须维护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否则无效。
4、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
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是免责条款的主要功能,也是其合理性因素之所在。
5、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
造成免责约定无效的情形一共包括以上两种,其他情况下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免责条款,造成相关的损害后果以后,应该执行免责条款。因免责条款无效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处理,没有约定的可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