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辖权异议上诉流程是什么?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应裁定驳回。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在第二审人民法院确定该案件的管辖权后,即应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
3、为了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
4、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二、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没有受理的案件或者已经进入实体审理的,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2、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法院提出,对于第二审法院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因原告在起诉时总是向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因此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很少。但这并不等于原告不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三、管辖权异议上诉交给一审法院的流程
管辖权异议上诉交给一审法院的流程是:
1、管辖权异议上诉交给一审法院。
2、向受理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如对决定不服,可向上级法院上诉。3、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4、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送达后10日内提出上诉,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
5、其中,对被告管辖权异议成立的裁定,原告可以提起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和1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
如果在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对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并且需要在提交答辩状的期间提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