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场调研商标侵权表现的情形有哪些
(一)恶意伪造、制造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标识亦或销售恶意伪造、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
这种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销售恶意伪造、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
2、没有经过商标权所有人认可或者委托而制造其注册商标的标识;
3、恶意伪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
4、超过商标权所有人给予的权限恶意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
(二)没有经过注册商标的法定所有人的认可,擅自在相同产品亦或相似产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
具体情况涵盖以下四种:
1、在相似的商品上采用和他人的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
2、在相同商品上采用和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3、在相似性的商品上采用和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相同商品上采用和他人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
未经当事人认可采取以上行为,不管是故意或者过失,都构成了对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
(三)恶意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这类属于明知故犯型,销售者明明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却知法犯法,也构成了商标侵权。
(四)对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实施的其他侵权行为。
1、恶意为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人提供仓库储存、物流运输、藏匿等滋生行为的。此类侵权行为以故意实施为前提条件。
2、代销已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对此种行为采用过错责任的原则。
3、在相同的商品上,把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文字或者图形作为商品名称亦或商品装潢使用,并容易造成误认的行为。
二、商标侵权纠纷取证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收集证据内容及手段应合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合法。实践中,证据不合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收集或提供主体不合法。
(2)取证程序不合法。如以暴力、威胁、欺骗、引诱、收买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
(3)内容不合法。即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虚假的、无证明力的事实材料,因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毫无意义而为非法证据。
2、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一致性
各个证据之间要有某种客观的联系,相互印证,而不是相互孤立的。其次,当事人应收集与证明对象相一致的证据。实践表明,证据证明对象过于分散往往容易削弱证据的证明力,至于相互矛盾的证据更是不为法庭所认定。所以,在收集证据后要仔细研究它们的内在关系,剔除无关紧要的证据,确保证据有的放矢。
综合上面所说的,商标侵权的行为是严重的扰乱了我国对商标管理的规定,也会让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只要所存在的商标与他人的相似或者是没有经过本人的许可进行使用等相关的情形就可以认定为侵权,这是需要承担起法律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