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的条件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严重患病、生活不能自理。
2、处于孕期、哺乳期。
3、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特殊情况或办案需要更适宜变更为监视居住的。
5、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尚未结案需要采取监视居住的。
二、取保候审的办理程序
1、取保候审的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取保候审的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取保候审。
三、被监视居住需要履行的义务
(一)、监视居住作为刑事诉讼侦查阶段的一种强制措施,并不是技术侦查措施,故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监控的内容,其实是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为: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4、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取保候审转为监视居住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通常可分为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客观原因主要是犯罪事实证据不足需要重新调查,主观原因包括突发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取保候审转为监视居住后,公安机关会继续调查案件,符合规定移交检察院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