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学前教育资助政策
资助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幼儿班就读的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各地各学校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地本校的学生资助政策,具体内容可向当地教育部门和学校咨询。
认定程序幼儿园、中小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如下:
学校应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等有效方式,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
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
学校认定工作小组具体组织认定;
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存档。